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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庆石油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庆石油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2]50号 2002年8月8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大庆石油学院调整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02]102号)收悉。2000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普遍对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大庆石油学院当时正在由省部共建向以省管理为主的体制变化中,该校收费标准没有调整,部分专业的收费标准与其他学校收费标准相比明显偏低。鉴于以上情况,根据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0]19号)精神,按照不超过2000年的学费水平,对大庆石油学院部分专业收费标准调整(如附表),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此次调整收费继续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二、收费前要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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