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长乐市开征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2]商361号 2002年8月11日)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乐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榕价工字[2002]34号)悉。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长乐市从2002年9月1日起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长乐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征收0.25元。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