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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穗府办[2002]3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本市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办法仍继续按照《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

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粤府办[200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健全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被保险人所在地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计发办法仍继续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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