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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涉及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降低以下收费的标准:治安联防集资由现行的每车每年240元降为120元;计价器检定费由现行的45元/年次降为25元/年次;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费由目前1200元/车降为600元/车,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由现行按成交额的1%降为0.5%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按营业收入比例确定,由现行的1%降为0.8%收取,营业收入按照税务部门征收营业税核定的标准确定。
  六、整顿机动车检测收费,严禁搭售商品、指定企业强行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政府6月24日常务会议决定,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取消交通部门的指定企业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取消公安部门的安全性能检测收取的转入车辆检测费、转出车辆检测费、变更车辆检测费、报废车辆检测费;保留机动车年度检测费,一年一次。收费标准汽车由现行的65元/辆次降为40元/辆次,摩托车由现行的30元/辆次降为20元/辆次,挂车由现行的14元/辆次降为10元/辆次,未进入检测线的车辆,不得收取检测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严禁强行销售危险警示三角牌。严禁环保、质监部门定点强制销售“尾气净化器”和指定某家独断经营的“税控计价器”的作法,实行竞争、打破垄断,由车主在有资格销售的企业自选购买。
  七、严禁多家行政管理部门在汽车行业设立各类协会,取消下列部门借助行政手段强制组建协会:城建客运部门设立的出租车协会,工商部门设立的个体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只保留公安部门设立的驾驶员协会,承担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
  八、加强对银川市收取的“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监督。银川市要对每年城市出租车增加数量提出计划,确定一定的指标,在自治区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实行经营性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拍卖等方式实现的“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要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九、强化对机动车收费的管理。为促进我区汽车消费和营运的健康发展,对现在的收费管理作如下调整:今后全区凡涉及汽车的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自治区财教、物价部门制定;属经营性收费,统一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收费项目与标准及管理的方式与形式,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立项制定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以前制定的收费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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