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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阳春市农村销售电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阳春市农村销售电价的批复
(粤价[2002]240号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阳江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阳春市调整农村售电价格的请示》(阳价呈[2002]26号)收悉。根据省网销售电价调整后你市趸售电价降低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阳春市农村销售电价调整方案,调整后农村各用电分类的电价为:农村、农林场住宅用电电价0.79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电价0.95元/千瓦时;商业电价1.03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电价为0.79元/千瓦时。
  二、调整后的电价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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