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搞好对政府组成人员和组成部门的述职评议、工作评议,以及代表约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整改。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和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并认真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要及时向人大通气,重要会议和活动要邀请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参加,使代表知情知政,使人大常委会便于了解政府的工作动态,更好地监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调研活动,为他们履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对人大代表在视察、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和专项调查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对于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询问和质询,要认真对待,并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承办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凡能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要限期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受各种条件制约难以办到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求得人大代表的谅解。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交待,使代表满意,让人民放心。
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认真研究办理;对人大代表的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研究办理及时作出答复。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新疆实际,结合西部大开发中央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积极借鉴内地地方立法经验,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议案,更好地为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同人大联系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疆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