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02]5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密切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保持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密切联系,既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防止滥用国家权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对促进政府及部门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履行职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重要性。逐步加强和完善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制度,把保持同人大代表的经常性的联系工作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
三、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起草期间要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到会听取意见。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要认真研究和采纳。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其审议。同时,要配合人大做好年中和年终向人大代表通报情况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