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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2]40号 2002年8月15日)

  一、增值税审批事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1、减少审批环节的项目:
  (1)加速折旧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
  (2)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或转报省局审批;
  (3)财产损失的审批。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监管级次在县、市级的,由成员企业报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逐级汇总到省级总机构,由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监管级次在市、州级的,由成员企业直接报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的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
  2、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
  (1)减免税的审批。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税额3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2)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联社呆帐的核销每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
  (3)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的审批;
  (4)就地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以上(3)-(4)项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3、取消审批的项目:
  (1)弥补亏损的审批;
  (2)农村信用社购置工作用车的审批;
  (3)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自用的审批;
  (4)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超过控制比例50%后需购建计算机网络、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审批;
  (5)城市商业银行服装费的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省局继续保留的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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