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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资质年检结果的处理
  (一)对免检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免检章;
  (二)对年检合格的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合格章;
  (三)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基本合格章;
  (四)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年检不合格章,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资质证书正、副本,重新核定资质;
  (五)对限期整改、整顿的单位,整改、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整改、整顿结束后,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六)对年检不合格的甲级单位,需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在年检申报表中应注明处理意见,并向年检单位说明。年检单位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复检。
  处理意见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应提出改进、整改意见;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当提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或者停业整顿意见;
  (三)涉及到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持有概预算岗位证书等人员的,对其个人执业资格或从业资格,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十九条 年检工作人员在资质年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年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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