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业道德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
(六)未发生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的;
(七)符合国家规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要求的;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为年检基本合格:
(一)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或者虽然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但不低于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80%;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三)其他各项条件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未按年检规定申报资质年检材料或者申报的资质年检材料不符合年检规定要求的;
(二)各项资质条件均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80%的;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
(四)未按国家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规定实行脱钩改制的;
(五)本年度内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六)本年度内发生工程造价咨询质量事故,后果严重的;
(七)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轻微的。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重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年检基本合格的 ,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四条 连续两年年检合格,且无质量事故,并受过国家、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连续二年免检。
第十五条 免检的咨询单位在免检年度内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㈠项至㈥项规定情形的,或者资质条件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则取消免检资格,重新参加资质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