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出卖、转让资质证书或者为其他单位提供图章的;
(七)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八)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时间不足半年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再申报资质年检材料,可直接办理资质年检手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行为之一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年检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部署开展资质年检工作;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资质年检工作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整理出资质年检材料;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年检申请,报送资质年检材料;
(四)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送的资质年检材料后20日内,对资质年检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各市报送的资质年检材料后30日内,组织专家审核,做出年检结论,或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年检意见。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年检申请书;
(二)资质年检申报表;
(三)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人才中心或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存档证明;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六)三项本年度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典型资料;
(七)资质年检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质年检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典型资料单独装订),乙级单位一式二份,甲级单位一式三份。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检合格:
(一)按年检规定要求认真进行自检自查,按时报送年检材料并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资质条件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
(三)本年度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绩符合要求并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的;
(四)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