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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已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所代替)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2]282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建工集团,建设厅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年检。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的综合管理工作。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作,也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资质年检工作。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资质证书(正、副本),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资质条件现状不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
  (二)脱钩改制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人事关系未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代理机构管理或者只在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代理机构设立户头,未存放人事档案的;
  (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之间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者出具虚假咨询成果报告的;
  (五)将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违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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