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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2]336号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广西妇幼保健院
  报来《关于我院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的请示》悉。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精神,结合你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设立的机动车停放场地为车主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按以下标准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一、汽车:白天(早上6:00--下午19:00)收取1元/辆;晚上(下午19:00--次日7:00)收取2元/辆。
  二、摩托车:白天(早上6:00--下午19:00)收取0.30元/辆,晚上(下午19:00--次日7:00)收取0.5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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