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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收函字[2002]31号 2002年8月19日)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收费标准的函》([2002]吉公交函字9号)收悉。机动车驾驶员“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在我省已试行一年。从运行的情况看,对提高机动车驾驶员规范化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的文件正在酝酿之中,近期即将出台的实际情况,为确保驾驶员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在国家文件下发之前,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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