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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

  四、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暂不作调整,仍按宁价费发[2000]160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各类学校为住校生提供住宿可以收取住宿费。寄宿制公办初中、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班)住宿费,山区8县,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其他市县初中、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2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视住宿条件确定,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由每生每学期9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180元;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住校生住宿费由每生每年3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400元;普通高校住宿仍执行每生每年500元的收费标准,公寓式住宿最高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投入成本、住宿条件报自治区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六、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做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学校应采取各种形式帮助特困生,不能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付不起学(杂)费而中断学业。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收取学费的10%作为特困生补助。高等院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提供学生信用贷款。各校要制定有关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和对困难学生的补助办法,同时报同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纳入价格财政监管范围。
  七、加强对捐赠和赞助的监管。非义务教育高中,义务教育初中、小学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可适度接收捐赠和赞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收取。为防止强制收取赞助费,在银川市的自治区公办重点高中、示范性高中及银川市二十一小学、实验小学到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确认,其他学校到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收取。对收取的赞助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管理。
  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允许社会各界自愿赞助禁止高校各种强制赞助。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搞“双轨”收费,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强制收取扩招赞助费、转专业费、转系费或一次性“捐款”以及向学生强制服务、变相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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