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决普通高中“瓶颈”制约,促进高中教育发展,适当提高非义务教育高中学费标准。本次对非义务教育高中学费的调整,是在充分考虑居民实际承受能力,非义务教育高中发展现状要求,以及与邻省区同比水平比较后提出,通过适当增加学费在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形成政府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机制,同时考虑优质优价原则,允许不同教育资源,学费有一定差别。
(一)根据上述原则,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银川市三区、石嘴山市三区、吴忠市利通区、固原市原州区公办普通高中由每生每学期2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240元;其他县(市)镇(含厂矿,国营农、林、牧场)公办普通高中由每生每学期16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200元;川区农村公办普通高中由每生每学期120元调整为150元;南部山区八县和灵武市、陶乐县、中卫县的山区乡,红寺堡移民开发区的农村公办普通高中可执行每生每学期60元的收费标准。
(二)自治区公办重点高中学费标准,其中,银川市一中、二中、九中、唐徕回中、宁大附中、长庆银川高级中学、郊区高级中学的高中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250元调整为400元。石嘴山一中、平罗一中、吴忠中学、中卫中学、固原一中的高中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25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350元。
(三)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宁党发[1999]60号文件中“关于允许高中阶段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班”的精神,由学校提出中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在完成正常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开设民办班,但限量招生,单独编班,独立教学,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发展民办教育的精神、优惠政策。民办高中班收取学费实行最高限价,银川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500元,石嘴山、吴忠地区不超过1200元,固原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0元。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提高录取线,压缩正常招生计划,扩大民办班招生计划。
扶持规范社会力量办学。针对我区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历程与外省相比起步晚,规模小,步伐慢,层次低,整体水平不高的现状,为此要给予大力扶持。为保证民办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规范其收费行为,营造公办、民办教育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办学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已起草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另文下达。
三、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招生收费已具备市场竞争条件,决定放开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为鼓励在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搞“国有民办”试点,将中专、职业中专、技工教育资源用采发展基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