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
(宁价费发[2002]132号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职业)学校,自治区级重点、普通高中学校: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收费秩序,对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广大居民的利益,合理分配消费,促进内需的全面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自治区物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区教育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规范意见》的专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和专题报告的意见,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就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缓解义务教育经费相对不足的矛盾,需适当调整义务教育杂费、借读费标准,并按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在南部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实行“一费制”收费。
(一)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杂费标准
为鼓励公办优质教育发展,全面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银川市二十一小学、二十小学(实验小学)、唐徕中学初中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他确实比较突出的公办优质教育的小学和初中,其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40%,执行的范围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严格把关,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定。
(二)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入学,但允许借读。借读生指本人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市、县(区),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自治区其他市、县(区)来学校借读的学生。借读生不分自治区内外,初中每生每学期收费为50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为300元,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三)南部山区8县(原州区、西吉、海原、隆德、彭阳、泾源、同心、盐池)及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情况,2002年秋季开学起“一费制”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80元。此后视情况逐步调整,200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一费制”下限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6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260元)。实行“一费制”的学校只向学生收取此项费用,不得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02年春季免费教科书专款控制数的通知》(宁财(行)发[2002]734号),对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的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扣除课本费的差额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