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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四)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大型粮食企业、企业集团和以粮食为原料的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订单农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有关信贷政策给予支持。
  四、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企业改革工作实施强有力的领导,计划、财政、劳动、银行、粮食、审计、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协调,搞好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二)搞好宣传,提高认识。企业改革涉及广大职工的利益,职工对改革的热情和支持是改革成功的重要条件。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和职工分流安置的办法要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职工对企业改革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他们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提高他们投身改革的自觉性。
  (三)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方案应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债务的处置、干部职工的安置、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步骤等方面的内容。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制定本地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方案的实施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循序推进。
  (四)规范运作,讲求实效。拟撤并的企业撤并前要进行资产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当地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后,与接收单位办好交接手续。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要按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方案、审查批准、组织实施的操作程序规范运作。改革要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
  (五)政企分开,加强管理。原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后,粮油加工厂、饲料加工厂及运输、贸易等企业(不包括国有粮库、粮所、粮站、粮店)的国有资产由当地财政(国资)部门管理,人员及生产、经营业务移交给当地政府经贸部门或当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粮食的行业管理,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批发销售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鉴定和信息服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企业要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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