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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三)采取出租、出售、转让等多种改革形式。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出租、出售、转让等多种改革形式,放开搞活国有粮食企业。净资产额较小或粮食购销量不大的城乡粮食经营网点,在落实有关银行债权、防止国家信贷资金流失的前提下,其门店、厂房、仓库、场地等经营设施经过评估后,可以部分或整体出租、出售、转让给本企业职工,也可以整体公开拍卖。国有粮油加工、饲料加工、运输、商贸以及其他多种经营的附营企业,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1号)以及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规定,从实际出发,选择企业的改革形式。
  二、职工安置
  (一)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国有粮食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从本意见下发之月起纳入全区企业养老保险体系,执行企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的政策重新核定离退休人员待遇。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暂维持现状,待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时再按新规定执行。
  实行转制的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积极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二)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对离退休人员所需社会保险费用,1998年粮改时已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规定执行的,继续执行;没有落实的,当地政府要切实落实;拖欠社会保险费或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要限期如数支付;1998年粮改后新增的离退休人员按桂发[1996]16号文件规定,纳入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统一的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利益。
  (三)富余人员的安置。
  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实行定岗定员。粮食购销企业按照桂政发[1998]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根据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在职人员;附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定岗定员。富余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安置:
  1.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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