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199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区国有粮食企业实行购销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业务分开、政企分开、资金分开、人员分开,为“三项政策”的落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区国有粮食企业仍存在人员多、负担重、政企不分、机制不活、管理粗放等问题。为了加快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步伐,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搞活国有粮食企业,促进粮食流通体制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进行企业重组。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各地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县(市)为单位依法组建粮食购销公司;粮食购销量大的县(市),可以优化组合控区域组建粮食购销公司,以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组建粮食购销公司以后,将原有的粮所、粮站改为粮食购销公司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非独立核算的报帐单位,撤销丧失购销功能的网点。
(二)推进企业产权结构调整;进行股份制改造。
规模较大、资产优良、基础较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门从事储备粮管理的直属粮库除外)和附营企业,应大力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体制创新步伐。可以通过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入股,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使之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竞争力较强的粮食产业化经营实体(或龙头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可接受政府委托,对政策性粮食业务实行代理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