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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农委关于推进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按照全市区域卫生规划,配置高标准的医疗卫生设施。郊区城镇卫生院应逐步转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城镇应配建养老机构、精神卫生工疗康复设施等社会福利机构。重点发展聚合型大型商业设施。在郊区设置3-5个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或批发市场群落,1-2个商业物流团地,3-5个大型购物中心,2-3个工厂直销店群落。为适应郊区群众购买力水平的提高,每个新城和人口规模大、辐射力强的中心镇建设1-2座大型综合超市(大卖场)。
  8、市政基础设施
  新城和有条件的城镇地下管网共同沟一次规划到位,并根据需要分步实施。镇区电力电信等各类架空线原则上入地敷设。
  郊区城镇以天然气供应为主,具备条件的郊区城镇直接供应天然气,其他地区可先以液化石油气(LPG)小区汽化供应作为过渡,但必须以天然气标准作为规划设计依据。
  根据《上海市供水专业规划》的总体要求,重点搞好水源地的集中治理和保护,供水水源逐步从内河向黄浦江和长江转移。
  郊区城镇区范围内应建立雨水和污水收集系统,实行雨污水分流。所有污水应纳入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并按照污水纳管标准进行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应按《上海市污水专业规划》布点,建立组团式污水处理厂。
  9、灾害防御设施
  按上海市水务专业规划的要求,安排防洪防涝设施。新城和中心镇镇区范围雨水管网按l-3年一遇、一般镇镇区按1年一遇暴雨重现期标准配置;防洪设施按照流域50年一遇防洪标准配置;到2020年,黄浦江上游地区达到防御太湖流域百年一遇防洪标准。要保护郊区现有河道水系,不得随意填埋。郊区河道水面率达到10%左右,镇区范围内规划河道水面率原则上不少于现状水面率。消防、人防、抗震等其他防灾设施,依照相关建设规范配置。
  10、景观特色塑造
  精心安排区县域和镇域范围内的田园、森林、河川等大地景观,塑造郊区的秀美河山。妥善保护、挖掘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增强城镇历史文化内涵。兼收并蓄、大胆创新,努力营造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各具特色的现代城镇空间和建筑风貌。
  具体的规划技术指标和要求,由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上海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细则》。
  四、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市郊区城镇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是加强对郊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协调、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设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部门,推进有关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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