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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农委关于推进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农委关于推进上
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2002]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市农委《关于推进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关于推进上海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高水平编制郊区城镇规划,高标准推进郊区城镇建设,适应上海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目标和上海城市发展重心向郊区转移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以及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市郊区工作会议等一系列会议精神,现就推进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二、规划编制的办法和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与审批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试点城镇规划编制审批的办法,郊区城镇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主体为:
  1、新城总体规划,除空港新城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外,其它新城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提请同级人代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2、中心镇和毗邻中心城的城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3、一般镇的城镇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二)规划编制的方法
  为提高规划设计的水平,新城、中心镇规划编制必须采用征集国内外方案的形式,一般镇规划编制可采取委托设计的形式,但必须做多方案比较。参与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三)规划方案评审
  所有城镇规划成果报批前,必须经郊区城镇规划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评审。新城、中心镇以及毗邻中心城的一般镇的规划成果由市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一般镇规划成果由区县政府组织专家评审。
  (四)规划编制内容
  l、区(县)域规划发展纲要。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区县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城镇体系及布局、土地利用和基础设施等进行规划,主要确定各城镇的布局、人口和用地规模,形成区(县)域规划发展纲要,报郊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各城镇规划编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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