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义务教育相关收费行为的规定
盲、聋、哑、弱智学校收费,根据其特点不同,执行本文规定的初中收费标准。
各类公办民助、国有民营初中、小学的收费标准,按照城市义务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对个别实验性的中小学校,如外语学校、双语学校等,如其教学质量和教学设备达到较高的水平,并经设区市教委批准同意办学后,可以高于本文的规定收取相关教育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部门提出,经设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户口不在本市、县(区)、乡(镇)、学区(地段)的中小学生,确需异地借读,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借读,并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借读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并报省备案。户口是判定学生是否能在本学区(地段)就读的唯一依据,因此,不得向户口在学区内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如学生没有随父母(而是随其他任何人)落户,则需在学区(地段)内落户达到三年及以上的时间方可免收借读费;学生随父母落户的,则不受落户时间的限制,只要在户口规定的学区(地段)内就读均不得收取借读费。对符合规定正常转学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收费委托各地管理,即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教、教育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的所有收费,如资料讲义费、自行车看管费、文体费、民办教师工资和公办教师津贴等等,以及省以下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定的一切收费项目和标准均须停止执行。各类商品,包括教辅材料、课桌椅等严禁进入校园销售,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不准违反规定举办未经批准的特色班、文化补习班;严禁学校统一为学生代办各种社会保险;各类社会培训严禁进入中小学校园,更不能将此类培训内容列入教学课程表,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培训。对上述行为各地应在自查的基础上,切实加以纠正,立即停止收取上述各项费用。
各级政府、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准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必须严格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不得为学生代办本文规定以外的任何项目和事务;必须严格按收费程序收费,不得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不准在收费上“暗箱操作”、变相收取各种费用;不得违反本通知的规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收取借读费,违反规定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各中小学校应实行公示制(公示办法另行行文),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收费时,必须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省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公示减免费用的学生名单;必须凭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各项收费必须如实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