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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乡义务教育收费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上述农村初中、小学是指校址在县城这以外的乡镇及城镇所属的农村中小学。
  二、城市义务教育收费
  (一)城市义务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杂费:校址在县城所在地的学校(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城所在镇、县级市、区和工矿区),小学每生每学期3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5元;校址在各设区市所在地的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元。
  2、配备了电教、实验设施,可继续收取电教、实验费,但两项收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3、代收费:只限于课本费、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和学具费。
  (1)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学生用书目录,按省价格部门核定的课本标价收取。
  (2)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3)电教教材费收取应根据学校电教装备情况和层次的不同,按学校电教装备类别提出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其余未尽事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电教教材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0]113号)的规定执行。
  (4)学具费收取对象仅限于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开设了数学、美术、自然三门课的学生,每生每学期学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学具收费标准试行一年,2003年秋季开学前由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4、证照工本费:仅限于学生证、校徽、毕业证和完成义务教育证书工本费。其中完成义务教育证书工本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余证照工本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5、住宿费:城市初中、小学住宿费(寄宿费)的收费标准,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住宿费仅限于向住宿生收取,收取住宿费后,不得再向住宿生收取水电费等任何费用。寒假、暑假仍要求住校的学生按照每学期住宿费标准的一定比例交纳费用,具体为:寒假按每学期住宿费标准20%、署假按每学期住宿费标准的40%收取。
  6、搭膳费:凡搭膳的中小学生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所在地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7、水电费:各地从严核定向学生(不含住宿生)收取的水电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所在地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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