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乡
义务教育收费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赣计收费字[2002]847号 2002年8月12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纠风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现就加强城乡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收费
(一)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省定贫困乡农村的义务教育收费。
从2002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21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县城区以外的乡镇及城镇所属农村中小学和省定281个贫困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的农村初中和小学试行“一费制”,收取一项综合费用(包括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信息教育费等)。试行办法按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教计字[2002]121号)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为:
小学每生每学期9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5元。住校生另按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30元的限额交纳住宿费。搭膳生另按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10元的限额交纳搭膳费。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二)非贫困地区农村的义务教育收费
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次性收费。小学、初中只允许收五项费用:(1)杂费及信息教育费:小学每生每学期7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90元。(2)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学生用书目录,按省价格部门核定的课本标价据实收取(必须与课本和教学配套的学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3)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20元。(4)住宿费:住校初中、小学生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40元。(5)搭膳费:凡搭膳的初中、小学生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元。
上述作业本费、住宿费和搭膳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搭膳费指燃料费,凡使用学校提供燃料蒸、热饭菜的学生(含城市初中、小学生),需交纳此费,其余不在学校搭膳及直接用现金或餐券用膳的学生不交搭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