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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
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的通知
(粤建办发[2002]7号)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

  一、为了保证在我省范围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发生后得到迅速妥善处理,按照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并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倒塌、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
  (二)市政设施、房屋倒塌、燃气、游乐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毁坏;
  (三)游乐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内安全管理失当。
  三、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由一级高至低顺至):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两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四、厅机关处室或个人接到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应立即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向厅分管领导和厅长报告;一、二、三级重大事故由办公室同时向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及建设部报告。
  五、发生一、二级重大事故,应立即组成省建设厅调查组,由厅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处室领导和人员参加。同时提出调查方案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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