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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木坪乡更名为龙潭乡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木坪乡更名为龙潭乡的批复
(渝府[2002]123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将我县木坪乡更名为龙潭乡的请示》(石柱府文(2002)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有利于行政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关于“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命名”的规定,市政府同意将木坪乡更名为龙潭乡,其管辖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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