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
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批复
(闽价[2002]房399号 2002年8月13日)
漳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报告》(漳财综[2002]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延续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期限为一年。
二、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及其相关规定继续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市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批复》(闽财综[2001]9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漳州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39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