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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铁路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
铁路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2]362号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南宁铁路医院:
  你院《关于自配制剂定价的申请报告》悉。按照我局《关于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桂价工字[1999]049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323号)的规定精神,经审核成本费用,现将你院生产的硫酸镁、氯化钾等(42个品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批复如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院要加强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管理,健全制剂室的财务制度、建立分品种的价格台帐;严格按审批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如因成本、费用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价格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本通知批复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批复的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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