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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五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五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闽政文[2002]2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五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省政府审定,现予以发布。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于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维护生态平衡,发展旅游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领导,搞好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好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附件:第五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共5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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