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
执行《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2]7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2002)第8号,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开展《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要组织专门人员,造成一定声势,深入到用人企业、街道组织和基层单位,广泛宣传
《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和意义,有重点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咨询服务、问题解答、监督检查以及提供劳动合同范本等多种形式,为基层提供有效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有针对性的举办
《管理办法》学习班、培训班、研讨会等,并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工作中的作用,广泛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观念及政策水平,使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全面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按照
《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应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已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管理,指导企业按规范要求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对有的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有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完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工作简况,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适用法律、法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以及新的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