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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岗位职责本着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的原则确定,做到执法任务到人,执法责任到人。对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岗位要分别明确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 岗位职责制定后,应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并且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程序,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的工作环节、步骤、顺序、所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写方法,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传递手续、时限、标准。
 操作程序制定后,应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并且予以公示。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执法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理顺监督职能,自觉遵守并履行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不断强化地税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 完善涉税规范性文件法制部门审核、备查备案等工作。
 规范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集体审核、处罚听证等工作。
 做好税收执法权监督、税收执法检查、税务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岗位、执法人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由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两部分组成。内部考核可与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进行,外部评议可与政风测评结合进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工作好坏和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要制定具体的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办法,内部考核每年要进行2次,外部评议每年要进行1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地税机关负责考核各市、州地税机关,各市、州地税机关负责考核所属县(市、区)地税机关,县(市、区)地税机关负责考核所属地税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过评议考核,对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地税机关和执法人员予以奖励,评议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对责任人员要按照《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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