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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受地方政府的委托,负责防洪基金等税外收费的代征工作,应由省级地税机关统一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定期对执法依据进行清理,依法公布新增、修订、废止的执法依据。
 地税机关的执法依据主要有:
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涉税法律;
 (2)国务院颁布的涉税行政法规;
 (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在国家涉税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
 (5)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在国家涉税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的规章;
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实施涉税法律、行政法规而公开发布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 (7)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税机关为实施涉税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国家涉税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原则上引用国家涉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规章为执法依据,涉税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中没有明确的,要同时引用国家涉税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执法依据。
 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执法依据。
 引用执法依据,以效力优先、规定从新、特别高于一般、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第四章 执法岗位和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 执法责任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收检查、税收法制四个系列(以下简称“四个系列”),并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
 管理服务是指:税务登记、发票、证件、待批文书、核定征收、税收信息、征管档案等管理职责。
 征收监控是指:申报征收、稽核评税、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税收票证等管理职责。
 税收检查是指:内资税务检查和涉外税务审计等管理职责。
 税收法制是指:税收政策法规、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税务违法违章处理、税收法律救济、税收法律文书等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根据四个系列执法责任,制定具体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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