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系统
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省局推行目标管理工作补充,是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基础。市县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认真分解执法岗位,落实工作规程,开展评议考核,切实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岗位职责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要按征收、管理、稽查、法制四个系列,细划具体执法岗位,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责。
三、工作规程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要在省局《征管工作规程》确定的程序基础上,根据岗位特点,明确具体操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
四、评议考核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手段。为了减少考核次数,评议考核可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进行。
五、市、县级地税机关要在2002年10月末前完成岗位职责的细划分解和工作规程的设计工作。省局将结合年末目标管理考核组织检查验收。
六、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待全国执法资格考试结束后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以下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明确执法主体,确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的执法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