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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对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按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十二、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依其原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十三、拆除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城市规划到指定地点重建的,可免缴与原拆除建筑相等面积的行政性收费。
  十四、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用地应按建设项目分期实施、分期征地的方法办理报批征地手续。
  河道拓宽、堤坝、道路、河湖及配套设施用地采取征用划拨的方式划拨给指挥部办公室。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10倍计算补偿额,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亩,并支付青苗补偿费。
  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根据规划确定的项目先由市国土资源局统征,再按国家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给项目用地单位。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2002)30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
  征用未利用地的,只支付20000元/亩的土地补偿费,不再给予其它补偿。
  堤外绿化、湿地按生态绿化用地由指挥部办公室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按每亩每年500元标准支付承包费。
  十五、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附着物补偿费。
  业经补偿后的各类树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
  十六、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范围内的村庄经批准,可以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经批准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的村庄,除现状宅基地外,按2000年底农业人口数,给各村预留人均一分集体发展用地;滹沱河整治工程规划范围内规划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村集体签订预征土地协议,并按现在确定的征地补偿额付给利息,待建设用地时,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其余土地在国家建设用地时按市政府(2002)30号文件规定实行统征。
  村集体发展用地按照城市规划经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可以用于建设村民住宅和村办公益事业,也可以用于举办乡镇企业、“三产”和依法进行商品房开发,并享受市政府“城中村”改造的其它优惠政策。
  十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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