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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拆除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时间未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可按其重置价10%至50%给予补偿,其临时建筑作为营业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自行装修的,装修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
  五、拆除建(构)筑物的建筑垃圾量由指挥部办公室核定,并按每立方米20元的标准拨付渣土清运费,免交渣土处置费。
  六、电力、邮政、电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照明、有线电视、公共卫生、电缆光缆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按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自行组织拆迁或按要求改建,所需资金自行筹措解决。
  七、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军队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由指挥部办公室按其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产权单位可根据城市规划到指定地点用补偿资金自行建设;资金不足的,自行筹措解决。
  八、拆迁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由指挥部办公室依其原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产权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原使用性质,根据城市规划到指定地点用补偿资金自行建设;资金不足的,自行筹措解决。
  拆除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附属物,按重置价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因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按拆迁时被拆迁人的实有职工人数和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核定计发6个月职工工资补助费。
  九、拆迁注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房,由辖区工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信,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按注册从业人数一次性付给每人500元的补助费。
  十、拆迁属于单位产权的居住用房,由指挥部办公室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作价补偿,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安置使用。拆迁私有房屋和市直管公房,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偿、安置规定执行。
  十一、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予以评估作价补偿。宅基地由所在村委会调整解决并依法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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