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
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政[2002]116号)
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
为保证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整治、建设、开发工程的征地拆迁,按本规定执行。
二、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和建设工作由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工程的拆迁人。
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涉及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拆迁人必须在指挥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拆迁、腾清土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正式合法建筑,指挥部办公室按照《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正定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