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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云南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
(云人[2002]47号 2002年8月5日)


各地、州、市人事局,省属各委、办、厅、局人事(人教)处,省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处,中央驻滇单位人事处: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区、各行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为此,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关于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条例》
  各地区、各行业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办事,从应对未来各种挑战、自觉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领导要把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作为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内容和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重要举措,不断强化,狠抓落实。
  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省人事厅是全省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各地、州、市、县政府人事部门要落实上级培训计划,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并加强质量评估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内容;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要检查、考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非公有制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登记主管机关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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