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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281号 2002年8月5日)
你局《关于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请示》(闽国税稽函[2002]037号)悉。关于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2002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的《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理》时,已删除“开发区内联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款。据此,从2002年6月1日起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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