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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 按照《条例》规定的监察职责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重点查找自身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行政不作为问题,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办案责任制。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中心,有条件的应开通网上举报,方便劳动者举报。力争在两三年内使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普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人员精湛、素质过硬、信息灵通、行动迅速的现代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三) 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在10月底前,对照《条例》规定的监察内容,逐项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情况,尤其要重点检查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成年工、女工特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具体整改措施,做好自查自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到位。对自查中发现且主动纠正的,可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集中监察、纠正处罚阶段
  (一) 开展以“劳动用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监察的重点是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未按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行为,尤其要加强对私营、个体和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小商品集散地周边加工摊点以及未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单位的监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二) 在两节前组织开展以“追讨劳动者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监察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尤其是容易发生克扣或者拖欠外来打工者工资行为的行业和企业。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依据《条例》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对有违法记录且顶风违法的加重处罚。
  (三) 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责任制。按照《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区域,理顺设区市与市辖区县的管辖责任区域,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摸清底数,落实责任。对案情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集中监察。
  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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