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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公布后,省人大和省政府将在9月上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省、市驻省会的各新闻媒体、省会及周边县市区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着全国统一制式服装参加。省人大和省政府及厅领导讲话并回答记者提问。
  (二) 各市、县组织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各市劳动保障局可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于9月7日在主要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大规模宣传咨询活动,邀请人大、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集中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条例》,接受群众咨询,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宣传条幅和其它宣传资料由各市准备。省会的宣传咨询活动由石家庄市组织,省厅各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分别参加省会宣传咨询活动。
  (三)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集中一段时间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者关注的法规政策,可采取刊登报道省、市领导讲话和署名文章,开辟维权专栏、维权问题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
  (四) 编辑印制《常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选编》和《2000-2001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汇编》,向各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者推荐征订。
  三、学习培训阶段
  (一) 省厅于8月下旬举办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轮训班。重点学习《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熟悉和掌握监察职责、内容与程序、法律责任等专业知识,为贯彻实施《条例》,正确执法奠定基础。同时组织中省直大型企业有关人员参加,为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培养师资人员。
  (二) 各市、县普遍举办用人单位经营者及劳动人事管理人员培训班。重点学习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的常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使其了解知晓劳动保障法律责任和监察程序。要求对用人单位普遍轮训一遍,为自查自纠整改和实施维权监察做好准备。培训使用省人大法制委与省厅联合编写的统一教材。
  四、自查自纠整改阶段
  (一)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照颁布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政策文件措施,查找执法主体在监察机构设置、经费保障、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按照《条例》规定要求,确保监察执法主体到位。省厅将重点指导建设20个劳动保障监察示范单位,树立典型,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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