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通知
(黑政发[2002]54号 2002年8月8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原文详见政报第12期第6页),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正确把握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和发展重点,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要根据《通知》要求,开展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的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问题查处情况,于今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建设厅。此外,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城乡规划和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今后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通知》要求办理。要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编制工作。中心区、新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对违反规划要求批准建设项目,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滞后的部门和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切实加强城乡规划资金投入。各地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