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非煤矿山
安全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8月14日)
各市(地)国土资源局: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已经展开,为认真贯彻《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电[2002]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部门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整治领导组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接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按照当地整治领导组的具体部署,分阶段开展工作。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即开展取缔无证开采和查处越层越界开采及非法勘查行为。
对无证开采要坚决取缔,并按“六条,标准彻底关闭。对需要其它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治领导组,不留后患。
对越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矿山企业按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限期整改并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越界开采矿山企业必须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做永久密闭。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或两次以上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报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对无证勘查、越界勘查和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重的要报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三)严格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要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矿井施工设计进行生产。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矿井施工设计,擅自增加的井口,均按无证开采予以取缔;对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顿后仍不按批准开采方式开采的,要坚决关闭。对于经批准的多井口生产,但不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以及以承包、协议等方式转让他人开采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采矿许可证的集中收取及审核发放
(一)2002年9月10日前,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国有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全部收回县(区)国土资源局,并登记造册(见附件1--各类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收回情况登记表)。其中按发证权限属于省、市(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将采矿许可证上交市(地)国土资源局,并登记造册。
(二)采矿许可证审核发放
1、按照发证权限,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整治领导组的具体安排,在矿山企业验收合格后分别发放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