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区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区
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2]129号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纠风办:
  为整顿和规范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合理的公用事业价格及收费形成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根据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各地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实际,自治区物价局、纠风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本次主要指自来水、城市地下水资源、燃气、供暖等方面的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范围是:全区各市、县、乡(镇)自来水供水单位、转供单位、水资源收费单位,燃气供应单位,供暖单位执行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情况。
  检查的时限是:2001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及附加行为。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直接提高自来水及城市地下水资源费、燃气、供暖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擅自改变用户类别,变相涨价;
  (三)自立项目乱收费;
  (四)扩大范围乱收费;
  (五)市、县(区)政府随自来水、燃气、供暖价格和收费越权集资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国家、自治区已取消的涉及自来水、燃气、供暖方面的收费及附加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
  (七)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步骤、方法
  检查的时间为2002年8月20日至10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8月20日至8月底为部署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9月1日至10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工作部署,组织检查人员对自来水、燃气、供暖单位、城市水资源费收费单位执行国家价格和收费政策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在检查期间,自治区物价局、纠风办将组成工作组,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10月15日至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要对此次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写出书面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