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区
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2]129号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纠风办:
为整顿和规范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合理的公用事业价格及收费形成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根据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各地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实际,自治区物价局、纠风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本次主要指自来水、城市地下水资源、燃气、供暖等方面的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范围是:全区各市、县、乡(镇)自来水供水单位、转供单位、水资源收费单位,燃气供应单位,供暖单位执行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情况。
检查的时限是:2001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及附加行为。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直接提高自来水及城市地下水资源费、燃气、供暖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擅自改变用户类别,变相涨价;
(三)自立项目乱收费;
(四)扩大范围乱收费;
(五)市、县(区)政府随自来水、燃气、供暖价格和收费越权集资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国家、自治区已取消的涉及自来水、燃气、供暖方面的收费及附加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
(七)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收费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步骤、方法
检查的时间为2002年8月20日至10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8月20日至8月底为部署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9月1日至10月1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工作部署,组织检查人员对自来水、燃气、供暖单位、城市水资源费收费单位执行国家价格和收费政策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在检查期间,自治区物价局、纠风办将组成工作组,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10月15日至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要对此次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写出书面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