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验小学、师范附小和在校学生数在1101人以上(含1101人)的完小,配校级领导2—3人,下设教导处、总务处,配正副教导主任各1人,总务主任1人;学生数在551—1100人的完小,配校级领导1—2人,配教导主任1人,总务主任1人;学生数在550人以下(含550人)的完小,配校长和教导主任各1人。
(三)中小学校级领导职数由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的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城市、县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学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为单位,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的原则,提出市、县(市、区)中小学编制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照本省中小学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省属中小学编制由主管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校人员经费。对中小学校长期借调人员的相关经费应停止拨付。
五、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生源及当年在校生数(以学籍为依据)情况,按照编制标准,每1—2年在秋季开学后重新核定一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如生源变动较大的,应每年核定一次。
(二)中小学机构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三)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结合专任教师与其他教职工结构比例,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中小学调进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人员结构要求进行核编。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清理清退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的教职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
(五)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定编制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六)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条件积极进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继续做好撤点并校工作,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七)各市、县(市、区)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学校,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