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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1.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农村学区制,原核定的小学学区编制同时收回,由乡镇中心小学承担原学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责,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3名编制承担此项职责。
  2.承担教育教学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可适当增加编制,其中中学(省一级达标中学、省达标初中校、省示范初中校)按每50名学生增配0.2个教职工,小学(省示范小学〈含实验小学〉、师范附小)按每45名学生增配0.1个教职工。
  3.对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培训需要顶岗人员的中小学,可按其专任教师总数的2.5%增加编制,其中城市、县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学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核定。
  4.对已开设信息技术课且配备电脑达50台(含50台)以上的中小学,维护管理人员原则上由计算机教师兼任。对计算机配置较多的学校,可配备1名维护管理人员,经费在计算机信息技术专项收费中解决。
  5.对农村小学教学布点较多,并一时难以撤并到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不含乡镇中心小学),全省暂核定8200名。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将学校学生数、班生数等情况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平衡提出各地分配意见,并征求省财政部门意见后,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下达执行。今后,随着农村小学布局调整,此项编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三)凡有寄宿、寄膳学生的中小学,可聘请生管服务人员1—2名,不列编。其报酬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四)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列为企业,不核定编制。
  (五)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学校配备的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六)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列编外。
  三、学校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中小学的内设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设置。
  (一)在校学生数在1501人以上(含1501人)的普通中学,配备校级领导3—4人;下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配备专职、兼职中层干部7—9人。在校学生数在601—1500人的,配校级领导2—3人;下设教导处、总务处,配专职、兼职中层干部5—7人。在校学生数在600人以下(含600人)的,配校级领导1—2人,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人员各1人。小学附设初中班,配负责初中班的教导主任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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