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21号)
各市、县(临、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编委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
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福建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因此,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