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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2]114号、苏财综[2002]11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苏教财[2002)6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报名考试费由每科次24元调整为32元,其中,上交省考办13元(其中1元用于贫困地区自考),市、县(市)考办留用19元。
  二、委托开考的报名考试费由每科次27元调整为32元,其中,上交省考办13元,市、县(市)考办留用19元。
  三、学士学位评审费(合学位证书工本费、邮寄费)为每人200元。
  四、有关自学考试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报名考试费和学士学位评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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