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而未采取,或未按规定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或应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未解除的;
(十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时,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不开付清单、收据的;
(十二)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或擅自动用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
第十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待岗,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可并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经济惩戒:
(一)实施税务稽查(检查)对事实认定不清,取证不全,证据虚假,导致定性不准的;
(二)实施税务检查后未责令纳税人限期对应调整的账务进行调整的;
(三)已被稽查(检查)过的纳税户经考核复查,复查查补额超过应纳税额l 0%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确定委托代征人或者代扣代缴人的;
(五)对应移送司法机关的税务案件无正当理由不移送的;
(六)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七)不如实上报欠税的;
(八)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可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惩戒;情节严重的,可扣发一个季度以上直至全年的奖金或岗位津贴:
(一)未按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户籍管理,造成漏征漏管的;
(二)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
(三)私自设立税款过渡账户的;
(四)故意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五)故意违规异地征收税款或者空转虚收税款的;
(六)违规不征、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七)制定下发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
(八)对地方政府擅自作出的减免税规定不如实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并执行的;
(九)利用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擅自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笔录的;在案件查处中,不如实报告案情,造成税款流失的;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划分责任:
(一) 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