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系统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2]126号 2002年8月20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正确贯彻执行,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试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确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对于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行使行政职权不当,给工作造成损失或给本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因过失或者故意,对造成税收执法过错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对过错责任单位的追究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办法进行,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扣减目标管理分值。对过错责任人员的追究采取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包括: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经济惩戒最高不应超过年度岗位津贴和奖金的总额。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应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过错而未追究或应从重追究而从轻追究,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负责追究的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第七条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